当消费者拆开快递后,发现商品有明显质量问题,商家往往以“已签收”为由拒绝退换货,这合理吗?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于3月15日起施行。
其中消费者关注最多的问题都有了直接规定:
签收等于商品质量合格吗?No!
《规定》第1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拆封后能不能退货?完好就得退!
消费者在实体店购物,可以现场查验所购商品,但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而实践中,有些商家经常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给退货。
针对这一情况,《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货。
赠品是否可以免责?No!
在网上买东西,经常会附赠一些赠品、奖品,有些商品是消费者用优惠券或者积分换购,或者以较低价格换购,这些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能维权吗?
《规定》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也就是说,免费的仍然需要担责。
外卖平台未尽审查义务要担责吗?Yes!
近年来,外卖餐饮行业发展迅猛,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甚至经营许可证,却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违法经营。
《规定》第18条明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直播卖货弄不清销售主体咋办?必须标明!
近年来,网络直播卖货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纠纷该如何界定责任?《规定》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规定》第12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也就是说,直播平台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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