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如何答好版权保护这道题
【法眼观】
“我要用手机干什么来着?”刷着刷着短视频,坐在办公桌前的小李突然意识到这一点。
“以前拿起手机,是下意识打开微信看有没有新信息,现在拿起手机,刷几个短视频就忘记原本想干什么了。”像小李这样的年轻人,现在越来越多。
短视频短小精悍、内容多元,创作门槛低、传播速度快,契合碎片化的阅读习惯,迅速进入大众生活,刷短视频成为很多年轻人“睡前的最后一件事”“醒来的第一件事”。
据统计,目前我国短视频用户数已突破9亿。可观的用户量和迅猛的发展态势,让短视频迅速处于风口位置。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短视频在提供优质文创内容、满足公众精神需求的同时,也迅速与电子商务、广告营销、付费知识等融合,不断“攻城略地”。但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发展也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其中,内容创作引发的侵权纠纷不容小觑。
1 长短视频的“相爱相杀”
电视机开着,却沦为背景音;电视里热播的电视剧无人问津,手机里的剧内剧外短视频却刷得不亦乐乎……日常生活中,这样的场景在很多家庭已习以为常。
对于一些电影、电视剧的版权方来讲,对短视频行业的蓬勃发展可谓“又爱又恨”。
一方面,一些短视频无形之中扩大了影视剧的宣传发行,很多观众在刷短视频的时候,“因为一个眼神、一个镜头、一句台词,就去看了整部剧”。近年来,不少热播影视作品,也都是短视频二次创作的热门素材,还有像《牧马人》《三国演义》等经典作品通过大量up主二次创作又一次走红。另一方面,一些以介绍、评论剧情为名,将影视作品切片播出的行为,既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也让不少观众失去了观看完整剧情和为视频平台付费观看的热情,无形之中造成了著作权人和视频平台的损失。自2018年9月9日至2022年2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2812件。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收案数量逐年增加、增幅明显,2019年至2021年收案量分别为540件、729件、1284件。
短视频行业触犯传统影视业逆鳞,并不仅仅显示在诉讼上。2021年4月9日,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芒果TV、咪咕视频5家平台,以及15家影视行业协会、53家影视公司共同发布《联合声明》,呼吁“短视频平台和公共账号生产运营者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相关影视作品实施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2021年4月23日,17家影视行业协会、54家影视公司、5家视频平台、514位行业人士,又联合发布倡议,矛头直指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2021年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新版《细则》第二十一项“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容”将“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列入其中。
新规出台后,也有人提出短视频二次创作还涉及许多人谋生的方式。“能否不把版权作为平台之间的‘护城河’,有没有可能为短视频创作者提供空间”的声音亦有不少。
2 亚健康现象不容忽视
进入诉讼程序的短视频侵权案件,只是这片狂欢的数据海洋中的冰山一角。
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1300万件原创短视频及影视综艺等作品的二次创作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万个侵权账号,成功通知删除1478.60万条二创侵权及416.31万条原创侵权短视频。制作者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等作品,涉及影视综艺、动漫动画、体育及游戏等领域,通过重新剪辑、添加配音或者解说等方式制作完成的二次创作短视频,已成为著作权侵权领域的重灾区。
“从微观层面看,短视频创作多以已有作品为素材,加之短视频创作者权利保护意识不够,导致侵权行为多发。”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张倩介绍,短视频创作门槛低,普通公众均可以成为短视频的制作者。部分短视频制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利用他人已有作品制作短视频时,往往不会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从而导致切条、搬运等侵权行为频发。
从北京互联网法院统计的2812件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来看,涉诉主体主要以长短视频平台为主,起诉主体和被诉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长短视频平台的案件占比59.4%。从起诉主体看,通过许可协议等获得权利的继受权利主体起诉的有2130件,包括从制片者处获得授权的长视频平台、通过平台用户协议获得短视频著作权的短视频平台、从词曲作者处获得授权的音乐唱片公司等,明显多于原始权利人起诉。
还有更多的原始权利人选择了平台维权。12426版权监测中心曾对523名短视频作者维权现状开展了调研,据统计,82.5%的作者通过向平台举报的方式维权,但视频平台因提供资料多、回复周期长,被不少维权创作者诟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万勇表示,原创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困境主要在于:第一,发现盗版难,由于短视频平台上的短视频是海量的,创作者分散且隐蔽,原创短视频作者难以发现自己的原创短视频被他人侵权;第二,获取证据难,即使发现了侵权短视频,有关用户可以很容易地删除,这样就失去了证据;第三,认定侵权难,即使找到了证据,去法院起诉,实践中很多用户不是简单地复制、传播视频,而是根据原创短视频的剧情,自己再重新演绎;这究竟是侵犯思想还是表达,存在一定的争议。
还有专家认为,有些本不出名的作品因为二次创作反而扩大了影响力和传播力,侵权者甚至认为这是一次免费的推广行为,从心理上动摇了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决心。
3 堵还是疏,呼唤平台更大作为
在行业抵制搬运、切条“壁垒高筑”的同时,新的生态正在形成。
在影视剧《人世间》热播期间,《人世间》官方抖音号发布的多条短视频点赞轻松破百万。目前,在各大短视频平台开设账号、征集投稿已经成为新上映电影、电视节目的标配。
在实践中,有法院在个案审理中要求短视频平台在删除平台内已有侵权内容的基础上,对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过滤和拦截,实质上让短视频平台负担起主动发现侵权行为的责任。“与传统避风港规则下由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相比,此种模式能够获得更优的知识产权保护效果,但其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仍有待进一步讨论和完善。”张倩表示。
更多的业界人士及专家学者,正在达成“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解决应重在预防”的共识,其中短视频平台还有更大作为的空间。“除了利用技术优势继续加强监管和治理,短视频平台应当成为连接作品权利人与使用人的纽带,有效整合音乐、图片、视频等资源,构建先授权、后使用、再付费的著作权授权分发体系,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张倩表示。
今年3月,某短视频平台宣布与某网剧制作发行方达成合作,获得该发行方全部自制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相关授权,包括《法医秦明》《匆匆那年》等。该短视频平台和用户可对这些影视作品重新剪辑、编排或改编。
更为重要的是,要改变治理理念,变堵为疏。”万勇表示,单纯地堵是难以为继的,更重要的是疏,即创新商业模式,让原创者、使用者和平台实现多方共赢,这样才能促进短视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链接
借用动漫玩具形象制作短视频不构成合理使用
原告A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对“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其人物形象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被告B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购买的动漫玩具,搭配其自主品牌小熊瑞恩形象为主要角色,通过设置一定的场景编写剧本,插入旁白,演绎出不同的情景小故事,并拍摄成小视频上传至网络。供公众观看或下载。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其人物形象所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万元及公证费2500元。
本案明确了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自有动漫玩具形象为主要元素制作短视频不构成合理使用的裁判规则。被告使用的“奥特曼”形象玩具系其购买,但拥有动漫玩具的所有权并不意味着享有其形象的著作权,著作权是基于无形客体产生的民事权利,其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被告以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动漫形象玩具为主要元素制作短视频并通过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传播吸引用户流量,达到提升自有品牌形象的目的,不能满足合理使用的法定要件,不构成合理使用。
长视频切片侵权,按照长视频侵权确定赔偿数额
某视频App的注册用户“80后挖剧君”传播《奶奶再爱我一次》122段片段,这些片段虽多数为10分钟以内的短视频,但已经包含了涉案影视剧的主要剧情及内容。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人将其告上法庭,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合理支出1万元。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共计37000元。
如无免责事由,未经许可将长视频剪辑成短视频使用或传播,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本案明确了将他人电影、电视剧作品剪辑成多段短视频使用且涵盖主要内容的,可按照侵害该电影、电视剧作品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通过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制止短视频制作与传播中常见的“切条”行为。
(本报记者 刘华东 本报通讯员 陈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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